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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3-20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2000)10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2000-3-2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2000)10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对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对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管理,使控股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合理适度地增长,现对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范围
  由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和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本部。
  二、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确定
  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一般以上年人均工资发放计划为基础,加上当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确定。
  1.上年人均工资发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超计划发放的部分不得作为今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基础。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控股公司领导层进行年工资收入考核和发放的,其发放的年工资收入不列入公司本部的人均工资发放计划,同时可按实调整公司本部上年人均工资发放计划。
  2.当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公司本部上年人均工资发放计划在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控股公司本部上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以内的,可在平均工资的8%以内安排新增工资;1-2倍之内的,可在平均工资的6%以内安排新增工资;超过2倍的,可在平均工资的3%以内安排新增工资。控股公司全行业亏损的,公司本部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资。
  控股公司应按上述原则和本市当年的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以本公司当年的效益、公司本部人员的构成状况,并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本部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其工资发放影响公司本部人均工资水平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可适当提高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三、审批程序
  控股公司应在四月底以前将上年人均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和确定的当年公司本部人均工资水平(按附表要求填列)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逾期不报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直接下达该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水平。
  四、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执行
  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或直接下达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执行,并据此作为控股公司本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的依据。对违反规定超发的,将在下一年度予以扣除,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表一: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申请表(见表)
  附表二:控股公司领导层工资收入情况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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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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