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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7-1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0)30号 【执行日期】:2000-7-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0)30号
【字体: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现对阶段性劳务用工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阶段性劳务用工是指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无生产和工作岗位,目前正在从事劳务工作,劳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二、 单位使用阶段性劳务人员,必须经由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型公司统一输入,不得直接招用。劳务用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12月底。
  三、 从事阶段性劳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申领《劳动手册》:
  1、 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企业同意,并填写《从事阶段性劳务工作申请表》(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2、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单位携带申请表,以及从事阶段性劳务人员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的有关手续。《劳动手册》发给从事阶段性劳务人员本人。
  四、 从事阶段性劳务工作的用工登记手续,由劳务型公司按照沪劳服职(2000)第9号《关于单位使用劳务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操作意见》办理。
  五、 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在办理从事阶段性劳务工作人员的《劳动手册》时,应收取并核查其《从事阶段性劳务工作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在《劳动手册》盖上“阶段性劳务人员”印章,同时在《劳动手册》第7页的栏目内,按照企业允许其从事劳务工作的期限,注明有效期。劳务人员从事阶段性劳务期满时,应将《劳动手册》退还原单位并放入职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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