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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8-16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0)40号 【执行日期】:2000-8-16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0)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基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基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就业处。
  关于促进就业基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试行意见
  为了支持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促进就业基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 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
  (二) 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 原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创办(或转制)的、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投资者;
  (四) 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历、拟独立开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 其他就业岗位们增效益显著的开发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已制定开业(贷款项目)计划,并经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机构论证;
  (二) 贷款担保项目能新增就业岗位,每三万元贷款担保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一般不低于一个;
  (三)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四) 申请人能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个人(或单位)担保;
  (五) 申请人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三、担保项目
  (一) 申请开业资金贷款担保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担保。基金担保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 申请短期贷款担保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3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担保。基金担保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 申请设备贷款担保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担保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担保。基金担保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对经指定银行同意采取按揭贷款方式的,其自有资金和个人(或单位)担保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 申请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担保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贷款额的20%。个人(或单位)担保比例及基金担保额视购房合同及贷款方式酌情确定。
  (五) 申请就业岗位倍增效益显著的开发项目贷款担保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个人(或单位)担保的比例及基金担保额可酌情确定。
  对上述各款中低于5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或单位)担保。
  四、担保期限
  (一) 上述第三条 (一)(二)(三)款的贷款担保期为一年。第(四)(五)款的贷款担保期一般为二年。
  对采取按揭贷款或其它特殊方式的贷款项目,其担保期可适当延长。
  (二) 贷款担保到期时,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经银行同意贷款延期,申请人可提出担保延期的申请。
  五、担保申办
  (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基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担保。
  也可以通过下列机构及专家的推荐,取得担保推荐文书,到指定银行申请贷款担保:
  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市劳动和保障局确认的创业培训机构;
  市开业指导中心委托的开业指导专家。
  (二) 经指定银行同意受理的申请项目,申请人还须向其户籍(或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资格确认手续。
  (三) 经指定银行审查,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由银行代理借款人向基金担保承办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六、被担保人的责任
  (一) 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指定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担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二) 被担保人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机构或所委托有关机构的财务监督或财务代理。
  (三) 对被担保人恶意逃废贷款担保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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