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8-10
【法律文号】:沪劳保关发(2000)38号 【执行日期】:2000-8-1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关发(2000)38号
【字体:  
关于本市单位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农转非”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工作,现就单位中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农转非”,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办理“农转非”:
  1. 获得市或部级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技术操作能手或荣誉称号的;
  2. 获得区、县、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3. 取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的;
  4. 在远洋运输、海洋捕捞、铁路运输、建筑施工、热加工和铸锻造行业的紧缺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七年(含技校学习时间),取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四级)及其以上证书并获得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此外,凡获得市或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全市技术操作竞赛第一名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技术操作竞赛前三名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配偶也可以办理“农转非”。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 凡符合申请办理“农转非”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表式附后),附上相关证书原件(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资格证明,报所在单位。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表现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经审定盖章,报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2. 凡符合配偶办理“农转非”条件的,须由配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相关的证书原件(申请人配偶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等)。配偶是在职职工的报所在单位,其他人员报户籍地所在乡、镇政府,由单位或乡、镇政府审定盖章后报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由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三、有关事项
  1、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适用本意见第一条 3、4款时,仅持有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考换证,复考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凡持有原市劳动局颁发的4-8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或复考换证后办理。
  2、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农转非”时,必须符合其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和具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的时间相一致的条件。
  3、 本意见第一条 第4款所指的紧缺工种岗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相关主管部门拟订、核准后公布。
  4、 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农转非”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20号)同时废止。
  附:本市市郊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审核表(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