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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9-13
【法律文号】:沪劳保农(2000)14号 【执行日期】:2000-9-1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农(2000)14号
【字体:  
关于三峡移民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浦东新区、崇明县劳动人事局,闵行区社保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试点安置三峡库区移民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现对三峡移民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峡移民落户后,凡符合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范围的,按《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村代办员或工作单位代办员为其在户籍所在地农保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农保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为投保者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二、三峡移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至安置日,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有劳动收入的三峡移民,其个人按安置地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三峡移民两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与集体补贴办法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三峡移民自安置日起的两年过渡期,其个人养老保险费可按照第二条 规定一次性缴纳。
  集体记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40%,记入部分由乡镇统筹金列支。
  四、两年过渡期后,三峡移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与集体补贴办法应参照安置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峡移民的养老标准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其养老标准按《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
  六、两年过渡期养老保险补贴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至安置日时,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的三峡移民,每人按安置乡镇上一年度年劳均收入的15%×2的标准作为集体统筹金,从市政府下拨各区县的三峡移民安置费中予以列支,由区县农保中心统一记入安置乡镇的养老保险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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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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