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浦东新区、崇明县劳动人事局,闵行区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郊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构 凡乡镇开办的从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的劳务型公司,其养老保险费统一由该区县农保中心按月征收。乡镇劳务型公司每月25日前到当地区县农保中心办理申报结算,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型公司每月在工资中代扣。 二、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进人员以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乡镇劳务型公司应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还乡务农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相应的乡镇农保机构。 (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2、 保险对象参加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农保的个人缴费额及集体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额。 (二)基金划转 1、 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2、 按历年个人缴费基数的15%减去历史记入个人帐户的集体补贴部分。 (三)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至跨统筹范围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待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四、对原乡镇劳务输出机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处理 原乡镇劳务输出机构自2000年3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原乡镇输出机构转制前遗留的养老保险问题,由区县按规定负责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