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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9-4
【法律文号】:沪劳保农(2000)13号 【执行日期】:2000-3-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农(2000)13号
【字体:  
关于本市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征缴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浦东新区、崇明县劳动人事局,闵行区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郊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构
  凡乡镇开办的从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的劳务型公司,其养老保险费统一由该区县农保中心按月征收。乡镇劳务型公司每月25日前到当地区县农保中心办理申报结算,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型公司每月在工资中代扣。
  二、乡镇劳务型公司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进人员以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乡镇劳务型公司应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还乡务农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相应的乡镇农保机构。
  (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2、 保险对象参加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农保的个人缴费额及集体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额。
  (二)基金划转
  1、 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2、 按历年个人缴费基数的15%减去历史记入个人帐户的集体补贴部分。
  (三)乡镇劳务型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至跨统筹范围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待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四、对原乡镇劳务输出机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处理
  原乡镇劳务输出机构自2000年3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原乡镇输出机构转制前遗留的养老保险问题,由区县按规定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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