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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6-11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1]36号 【执行日期】:2001-6-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劳保综发[2001]36号
【字体: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现就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凡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9号)规定条件的转制企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一)范围
  除按上述第一条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凡在2000年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2001年可根据本通知继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2001年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部分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要求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审批。
  (三)挂钩办法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润双挂钩。其中与实现利润挂钩比重不得低于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不得高于60%。
  此外,企业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四)计算口径
  1. 产值: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建材和施工机具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其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不得作为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2. 实现利润: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
  3. 建筑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工作量: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工作量。
  4.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指施工兼营房产的企业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
  (五)挂钩系数确定
  2001年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和与实现利润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其工资基数应按2000年的实发工资数计算,即包括:2000年当年度自有职工实发工资数和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含量工资支出数。对于2000年工资清算应提的全部含量工资数与实发工资的差额(以下简称“与实发工资差额数”),在2001年核定系数时应予以剔除;对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其不超过2000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在核定含量系数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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