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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7-26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1)47号 【执行日期】:2001-7-2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1)47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1]13号)和《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劳动者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方法
  1. 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应由用人单位按《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沪劳关(1997)9号],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办理。
  2. 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条 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按《关于徐汇区劳动局〈关于无法确定被诉人的涉及退档的争议应由受委托管理档案部门直接退档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就(1998)27号]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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