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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7-25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1)46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2001-7-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1)46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元。
  二、 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643元、514元、386元。
  三、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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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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