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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30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0]169号 【执行日期】:2000-8-3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0]169号
【字体:  
对黄石市劳动局《关于请求将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停窑停产改造期间比照破产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的答复

  黄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请求将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停窑停产期间比照破产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收悉。我厅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破产是一项非常规范和严肃的工作,目前国家和省政府都没有规定企业停产期间的富余人员比照破产企业的分流办法,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但考虑到该厂在停产改造过程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压力过大的实际情况,该厂在停产改造过程中,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可比照目前各地改制企业的普遍做法,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人员,由该厂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这部分人员至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这期间由本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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