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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10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第198号 【执行日期】:2000-8-10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98号
【字体: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今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八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或终止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
  第三章   申报和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20日内,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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