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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6-30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0]122号 【执行日期】:2000-6-3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0]122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该文件请在网上查找,发文时间:20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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