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省规定的其所在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体业主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低于标准的部分,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对超过期限拒绝补发劳动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体业主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每超过期限1天,给予所欠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总和的3%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1995年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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