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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2-12-17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7]420号 【执行日期】:1992-12-17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7]420号
【字体: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应收回培训费问题的复函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规定和《湖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规定,技校和职高学生由企业承担定向代培费用,毕业后由企业招为合同制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及双方的责权利,其中包括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培训条件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违反合同,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其责任。
  根据你们在“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既未对培训事项作出规定,又无另行协商,劳动合同期满一方不愿续订的,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终止,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一方均不得超出原合同规定增加附加条件。一方强要对方续订劳动合同,或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工人收回培训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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