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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1-8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6]306号
【执行日期】:1996-11-8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6]30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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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违纪职工处罚办法的请示》的复函
东风汽车公司人事部:
你部《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违纪职工处罚办法的请示》(东汽人发[1996]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开除、除名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严重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属行政处罚范畴,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消亡的一种方式,属调整劳动关系的范畴,两者不可替代。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严重违纪,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职工开除或除名处分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企业决定不给予开除或除名处分的,可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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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应收回培训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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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原固定工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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