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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1-15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6]317号 【执行日期】:1996-11-15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6]317号
【字体:  
对《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原固定工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江汉石油管理局劳资处:
  你处《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原固定工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原固定工,缓刑期间未被开除公职的,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待缓刑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在缓刑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公职,决定不保留公职的,可予开除;决定继续保留公职的,则应待缓刑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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