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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颁布日期】:1996-12-5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6]281号 【执行日期】:1996-12-5
湖北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鄂劳力[1996]281号
【字体:  
转发《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贯彻执行。
  一、我省金融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尽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省金融系统全面实现劳动合同制的工作,应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金融系统各单位要做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劳动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范本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劳动合同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送劳动行政鉴证。
  三、各地金融系统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应纳入全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总体进程中来,按照劳动部和省劳动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本地金融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度。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金融系统各单位配合,加强协调,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保证金融系统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劳部发[1996]332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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