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4-10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7]082号 【执行日期】:1997-4-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7]082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为加强劳动者管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包括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重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与鉴定手续,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确认(中央、省属在汉单位送省劳动厅确认),作为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档案管理移交、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等手续的凭证;并作为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的书面材料。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若无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管理。接收管理流动职工档案的劳动部门应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关于职工行政调配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职工调动的规定办理。(劳部发[1996]355号文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破产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安置职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