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为加强劳动者管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包括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重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与鉴定手续,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确认(中央、省属在汉单位送省劳动厅确认),作为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档案管理移交、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等手续的凭证;并作为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的书面材料。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若无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管理。接收管理流动职工档案的劳动部门应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关于职工行政调配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职工调动的规定办理。(劳部发[1996]355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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