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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26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1]303号 【执行日期】:2001-6-2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1]303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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