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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8-2
【法律文号】:穗劳社医[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8-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医[2001]7号
【字体:  
关于现役军人家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为体现党和国家有关“拥军优属”的方针政策,对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现役军人中具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可不受《关于〈广州市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3号)第二条 的限制,即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现役军人家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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