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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25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1]98号 【执行日期】:2001-4-2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1]98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

  医疗保险各享受单位:
  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分别为350元、500元、650元。
  二、医疗保险用药乙类药品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先负担5%。
  三、在职转退休的规定调整为: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负担比例,原记入个人帐户上的金额不变。
  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病种调整和扩展为16类(种)。即:1.恶性肿瘤性疾病;2.慢性肾功能不全;3.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4.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5.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6.慢性肝炎、肝硬化;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高血压Ⅲ级;9.活动性结核病;10.糖尿病;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关节炎;13.支气管哮喘;14.慢性心功能衰竭;15.精神分裂症;16.震颤麻痹。  
  五、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16类(种)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由医疗补助费负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负担的比例调整为:含有材料费的特殊检查,其材料费、治疗费为20%(有国产和进口的材料,个人负担差价部分);不含材料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七、工伤医疗费的报销调整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实报实销;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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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
·关于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滦矿务局接受派遣机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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