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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6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4-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1]18号
【字体:  
关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对《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险〔1997〕7号)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剂金的审批程序
  县级农保机构调整使用调剂金时,由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报省厅审批时,要将附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三份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一份一起上报。市级农保机构调整使用本级调剂金时,按以上有关程序办理。
  二、调剂金的调整和使用管理
  当年产生的调剂金,首先弥补上年亏损;有借支基金未还的,还要偿还借支基金,其余部分按不超过50%的比例,报经省厅批准后,转入农保经费帐(管理费),用于弥补农保经费不足,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有关标准使用,严禁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
  调剂金要先审批后使用,调帐时,要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作为调帐原始凭据。未经批准动用调剂金的,按挪用基金处理。各市要加强对农保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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