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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颁布日期】:2001-1-11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1]13号 【执行日期】:2001-1-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冀劳社办[2001]13号
【字体:  
关于县(市、区)新华书店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新闻出版局(新华书店):
  根据冀机编办〔1999〕12号文件和冀人发字〔1999〕57号文件精神,省新华书店集团所辖159个紧密层成员单位(市级新华书店11个,县级新华书店148个)的人事管理权限由属地管理改由省新华书店集团统一管理。随着省新华书店集团领导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的转变,现对各市、县(市、区)新华书店职工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做如下调整:
  1、各县(市、区)新华书店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参加县级统筹统一改为参加所在设区市(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2、各市新华书店负责将辖区内的各县(市、区)新华书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每月按期足额缴纳到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所、处);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所、处)每月要按期足额拨付养老金。
  3、各市、县(市、区)新华书店职工办理离退休时,由各市新华书店按有关规定计算离退休费,报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所、处)审核后,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也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4、已经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办法按照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要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建个人帐户。
  5、各市、县(市、区)新华书店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联系,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大力配合,共同做好新华书店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工作。此项工作务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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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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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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