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江苏各单位: 为规范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实习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高度,加强对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行为,促进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应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内容包括: 1、实习期限; 2、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3、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报酬;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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