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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 【颁布日期】:2001-6-5
【法律文号】:苏财统[2001]10号 【执行日期】:2001-6-5
江苏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
苏财统[2001]10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经委、劳动(社保)局、计委、国资局、省各委、办、厅、局,各省直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建立完整、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近两年的试行和探索,其制度和方法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不仅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证明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能够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为各地、各部门监控国有资本运行和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促进了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二、下列企业应开展综合效绩评价工作:
  1.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
  2.进行期权、股权制试点的企业;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进行综合效绩评价的其它企业。
  三、下列企业应开展基本效绩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市可以开展综合效绩评价工作:
  1.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
  2.全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3.各级政府重点鉴管的国有企业;
  4.国家控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5.省直全部国有企业;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结合财政部开发的效绩证明评价软件和效绩评价标准值,认真组织开展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不断拓展效绩评价的运用领域,进一步发挥效绩评价结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六、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做好2001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真实。各市应在6月20日前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该文件请在岗上查找,发文时间:20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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