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淅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暂行规定》(淅政发[2001]23号),现就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以下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单位给予报销。 1. 属于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 2. 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且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 (二)其他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单位给予报销。 (三)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依法终止时,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工作。 四、本通知和《淅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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