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淅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淅政发[200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淅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淅政办发[2001]14号),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工伤、生育(包括围产期检查)发生的,符合淅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淅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二)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的,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三)基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本通知和《淅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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