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水平的补助资金以各市县1999年6月底的下岗职工人数为基数,按预计下半年每月平均人数比6月底人数增加20%计算。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洋浦)月人均补助102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0元、社会保险费42元)、二类地区(三亚、琼山、儋州、琼海)月人均补助127元(其中基本生活费100元、社会保险费27元)、三类地区(其他市县)月人均补助87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0元、社会保险费27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的补助资金以1999年6月底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的保障对象人数为基数,按预计下半年每月平均人数比6月底人数增加20%计算,月人均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 (三)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助资金以各市县1999年6月底参加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数为准,月人均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 二、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筹集、发放的具体实施方案,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数量、标准、筹集和分配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县财政局要于每季度末,将省级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的分配和落实情况(包括拨款文件、预算拨款单编号)作为其中数,单独报送省财政厅。三、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把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各类保障对象手中。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资金的筹集、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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