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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3-23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1999]42号 【执行日期】:1999-3-23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1999]42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到龄未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离)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审批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对个别达到退(离)休年龄,未按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其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或被批准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后,则不能按琼府办[1994]71号、琼人劳[1995]153号和琼人劳[1994]147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当年11月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延期到次年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能按琼府[1996]56号第七条 规定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四、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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