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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0-27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1999]151号 【执行日期】:1999-10-27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1999]151号
【字体:  
关于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省人事劳动保障厅释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工资”的含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项“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同时,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规定和《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工资照发”是指“发工资总额,包括各种非生产性的补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工资,各种生活补贴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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