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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0-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1999]139号 【执行日期】:1999-10-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1999]139号
【字体:  
关于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待遇的请示》(昌人劳[1999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19993年12月30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规定精神,国有企业职工在转制、破产等改变单一国有所有制性质后而中断就业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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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转发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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