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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16
【法律文号】:黑劳发[1998]54号 【执行日期】:1998-4-16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劳发[1998]54号
【字体:  
关于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农垦总局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方面的骨干作用,推动再就业工程深入实施,现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把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做为当前乃至今后三年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设施和条件,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要主动与企业、街道等相关单位联系,积极参与所在区域的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省劳动厅将把能否完成培训下岗职工的任务,作为今后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评估、评优、晋级、调整的主要依据。具体任务是:
    (一)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每年培训下岗职工不少于600人;
    (二) 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每年培训下岗职工不少于400人;
    (三) 省级先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每年培训下岗职工不少于350人;
    (四) 其他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每年培训下岗职工不少于200人。
      三、为鼓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省劳动厅今后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评估、评优、晋级、调整过程中,将把每年培训下岗职工数视为当年在校生数予以计算。
      四、各市、地务于每年12月末前,将本年度每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下岗职工数量报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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