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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事厅 省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5-7
【法律文号】:湘人薪[1994]41号 【执行日期】:1993-10-1
湖南省人事厅 省教育委员会
湘人薪[1994]41号
【字体:  
转发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教师提高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凡在中、小学(含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0年以上并表现好的教师(包括学校其它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均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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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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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辽宁等省扩大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和清理、解决计划外用工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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