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决定按月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增发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标准工资40%的退职人员,从1987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 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享受的生活补贴费未达到17元的,一般应改按17元发给(个别经济效益不大好的企业,也可以低于17元),并在此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1987年10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二、这次给离休、退休、退职工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所需增加的经费,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第三项规定解决。 三、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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