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10-4
【法律文号】: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3-10-4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字体:
大
中
小
】
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城镇企业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以下简称待业保险),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待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待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待业保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下一条: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