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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9-2-14
辽宁省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劳动厅
【字体:  
关于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和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要严格按照中发、辽委发10号文件界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得进入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下岗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人员;下岗后已在社会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能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病假长休、产假长休、因工致残5-10级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因本人原因下岗的人员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不签“协议”、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半停产的国有 企业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确实没有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下岗职工就应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和管理。要保证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加快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工作。对现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对不签订“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纳入下岗职工管理。对今年4月1日以后下岗的职工,符合条件的都应进中心,要做到随进中心,随签订“协议”,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不签“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
  四、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要保证及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按照“三三制”原则,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企业应千方百计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经财政、劳动部门认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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