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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8-16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57号 【执行日期】:2001-8-1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57号
【字体:  
关于处理关闭破产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煤炭工业局、中国有色总公司沈阳公司: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破产后,有工伤史的离退休人员可否进行工伤等级鉴定;被评为7—10级工残人员是否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经研究,现就以上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工负伤的离退休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37号规定,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企业破产时,可由劳动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为工伤等级的离退休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与本企业在职职工执行同等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7—10级工残人员是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规定,对于被鉴定为7—10级的工残职工,应当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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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关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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