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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5-8
【法律文号】:云劳社[2000]126号 【执行日期】:2000-5-8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云劳社[2000]126号
【字体:  
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落实清理回收企业欠费目标责任制,重点抓好欠费大户的欠费回收工作。今年省里将举办欠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各地(州、市)要举办欠费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各县(市、区)要举办欠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并签订《企业补缴欠费计划保证书》。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欠费企业监控制度,对欠费企业缴费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欠费企业按补缴欠费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清欠计划指标另行下达)。
  二、要严格破产企业欠费核销的审批手续,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流失。对破产企业的欠费首先要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不足部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三、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补缴欠费。凡对欠费企业尤其是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除按三部委文件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欠费企业在职职工一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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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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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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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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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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