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政办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我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辽政办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处室、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通过考核,监督保障其实施的一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机关为目标,通过实行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厅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条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合法、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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