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规范补助资金的支付程序,根据《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1]6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办法 为确保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规范补助资金的支付程序,根据《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1]63号)制定本办法。 一、特别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 特别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财务数据的选取,以上年末企业财务决策为基本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的检查结论。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 特别困难企业拟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中心职工签定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自身筹集经济补偿金能力等情况,并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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