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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省妇联 【颁布日期】:2001-9-27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1]583号 【执行日期】:2001-9-27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省妇联
闽劳社[2001]58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这次检查活动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活动。
  二、全省范围联合检查活动时间自2001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有关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请按劳动保障部等九部委联合通知要求执行,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5日至10月12日):各地部署用人单位自查,部门联查;第二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0日):省级组织抽查,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将派人到各市、县(区)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第三阶段段(10月21日至10月25日日):上报总结检查活动情况及整改措施。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活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特殊行业和企业更要以这次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规范企业单位依法用工行为,确保检查活动不走过场。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县、区联合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活动情况报告,于10月26日前报送各设区市联合检查小组;各设区市联合检查小组应于10月28日前形成本次检查活动总结报告,向各设区市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以便汇总向省政府汇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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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反馈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
·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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