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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省妇联
【颁布日期】:2001-9-27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1]583号
【执行日期】:2001-9-27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 省妇联
闽劳社[2001]58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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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这次检查活动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活动。
二、全省范围联合检查活动时间自2001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有关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请按劳动保障部等九部委联合通知要求执行,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5日至10月12日):各地部署用人单位自查,部门联查;第二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0日):省级组织抽查,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将派人到各市、县(区)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第三阶段段(10月21日至10月25日日):上报总结检查活动情况及整改措施。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活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特殊行业和企业更要以这次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规范企业单位依法用工行为,确保检查活动不走过场。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县、区联合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活动情况报告,于10月26日前报送各设区市联合检查小组;各设区市联合检查小组应于10月28日前形成本次检查活动总结报告,向各设区市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以便汇总向省政府汇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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