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来我省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0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蒋大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加大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强调指出:“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中强调,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这不仅为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2.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是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武汉劳动力市场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劳动力市场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截止2000年底,作为劳动力市场运行重要载体的职业介绍机构已发展到831家,其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531家,专业劳动力市场119家,经批准公民个人举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108家,其他组织举办的73家。2000年用人单位登记招聘人数70.5万人次,劳动者求职登记人数81.4万人次,介绍成功人数47.8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