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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5-31
【法律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 【执行日期】:2001-8-1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
【字体: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少数用人单位私招乱雇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非法中介组织坑蒙拐骗问题仍然存在。这迫切需要用市场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规范。随着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批职工由企业直接走向市场;今年6月份以后,将进入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高峰期,大量下岗职工要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据预测,今年下岗职工出中心约达30万人,改组、改制企业新裁员职工约27万人,加上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需就业的人员总数将超过100万人,农村还有600多万剩余劳动力需要开发就业。而城镇可提供就业岗位约60万个。如果没有超常规措施,城镇登记失业率将会大幅度攀升。这就更加迫切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尽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依法规范市场的行为,推进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4.制定劳动力市场地方法规的条件已经俱备。
  一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制定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提供了依据。二是有兄弟省、市、区的经验借鉴,全国已有18个省市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这既为我省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提供了可鉴经验,也为我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奠定了基础。三是有地方实践经验的参考。我省武汉、黄石市人大或政府颁发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执行效果较好。实践证明,加强劳动力市场立法和依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对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特点
  1996年,我厅就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并在借鉴北京、江苏、山东等省市劳动力市场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和劳动保障部门还组织调研组,多次征求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有计划、人事、公安、工商、物价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充分吸收了外省、市成功经验和各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去年2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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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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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省“充分就业社区”的决定
·关于同意湖北创辉经营管理培训中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原“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换牌中国武汉人力资源市场”的批复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同意湖北杭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介绍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推动力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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