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中央、省直行业社会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各级经办机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查明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坚持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全程审计。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为: (一)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执行及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及调剂金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经办机构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中央、省直行业经办机构除外); (七)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八)经办机构负责人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地、州、市经办机构和中央、省直行业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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