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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2-26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第13号 【执行日期】:1995-2-26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3号
【字体: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

  现发布《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矿山、建筑安装、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交通、铁路部门常年承担道路维护和装卸搬运任务的单位,邮电企业所需的乡邮政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纺织企业的艰苦工种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工作条件艰苦的企业和工种。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 规定范围的企业招用农民工,应按企业隶属关系报批。省属企业和国务院部门驻陕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地方所属企业报所在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严格控制,确需使用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工在合同期内的缺员,由企业与提供劳动力的单位联系补充,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应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招收的,须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需承担的体力劳动。
  第六条 农民工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矿山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招用的定期轮换工需要续订合同的,须经市(地)劳动部门批准,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合同期内,农民工不得转换工作单位。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鉴证。
  第八条 企业或农民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不同意。可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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