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只能按云政办[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关于要求将1999年调资额纳入封定工资计算退休金的问题。 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个问题应当是十分明确,而且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宣传解释清楚的。我省已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退休待遇的给付方法上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精神,实行“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办法。所谓“老办法”是指1998年3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退休时以本人月工资×工龄×相应比例的计算方法;而“新办法”则是指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退休待遇按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办法计算。而新老办法如何平衡衔接呢?这就出现了一个中人“中办法”的问题,即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按照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的办法计算退休待遇。考虑到在一段时期内,按“中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会低于1998年4月1日离退休的同类人员,因此《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特别规定,上述三项之和低于本人1998年3月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时,增发过渡性调节金,不足的部份予以补足。于是,就出现了所谓“1998年3月的封定工资”的概念。实际上,“封定工资”只是考虑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的一个计算数据。 明白了“老、中、新办法”的含义以后,再来讲云南省企业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增加工资部份不应进入社保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说明白了。 具体情况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增加的工资,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社保,只不过这部份增加的工资由于缴费的时间尚短,在计算退休待遇时,还体现不出来。 例如某职工1999年7月增加了120元的工资,今年2月退休,在此期间,本人多缴纳了120×5%×8=48元,个人帐户上多增加了120×11%×8=105.6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增加不到1元钱,而月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也很有限,总的来说,三项之和尚达不到1998年3月本人退休的待遇水平,仍然需要用月过渡性调节金补足。但是,如果增加的这部份工资缴费的时间较长,譬如十年,那么三项之和必极大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不存在增加工资部分不能进入社保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都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并不是云南一家的情况,有不少省“封定工资”的时间还更早。 站在退休人员的角度提出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增加了工资,退休以后并未感到真正的实惠。但是退休以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退休待遇还要进行适时调整增加,并非永远不变。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有所反映,这是新老政策交替中在所难免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你们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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