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统事业单位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后如何计发养老金问题的请示》(怒人劳[2000]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如何计发养老金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省从1998年4月1日起已经实行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基金的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凡是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均不存在身份差异。不论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事业单位职工,凡是参保单位的职工,都应执行同样的制度,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权利。因此,所有的参保人退休后,只能统一按云政发[1998]18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既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当然也不能例外。 二、关于1995年前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能否将其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缴费工资作为封定工资问题。 由于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一九八八年三月的实际缴费工资作为封定工资记入本人档案。 三、关于要求将1999年增加的工资纳入封定基数问题。 此问题我厅养老保险处曾复函给勐海县人事劳动局,现将原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对勐海县人事劳动局《关于执行云政办[1999]198号文件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勐海县人事劳动局《关于执行云政办[1999]198号文件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4月4日) 你局报来的《关于执行云政办[1999]198号文件反映出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求按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待遇问题。 这次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其政策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第十条 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二是去年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提高社会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统一按各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办法执行”;三是我省从1998年4月1日起按照《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云政发[1998]18号)实行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可能执行统一的缴费办法而又执行不同的待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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