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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0-16
【法律文号】:沪人计生委[2001]58号 【执行日期】:2001-11-1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计生委[2001]58号
【字体:  
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一)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 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或者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从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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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镇(乡)、街道人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
·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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