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一)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 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或者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从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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