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深府[1992]373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五月起调整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鉴于离、退休职工的现行离、退休费标准是按市政府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现行薪级标准套定的。为此,我局研究决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标准按市政府的决定进行调整,即离休人员按其办理离休时的薪级对照调整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增发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办理退休时的薪级,对照调整后的职务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离、退休费调整后的增资额,我局将连同当月的离、退休费在今年十二月底前一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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