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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6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1]36号 【执行日期】:2001-9-6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1]36号
【字体:  
关于调整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后养老金计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破产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 二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其办理提前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1.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条件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破产、关闭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式中:“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职工1995年以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养老金。“调节金①”是指按省规定的当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5%,乘以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再除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计发的调节金(下同)。
  2.符合省政府令第69号、第139号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定期生活费,按每提前1年减发2%。减发定期生活费计算公式为:
  定期生活费=(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20%+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本息÷120+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120。
  3.符合省政府令第69号、第139号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其定期生活费,按每提前1年减发2%。减发定期生活费计算公式为:
  定期生活费=(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20%+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本息÷120)×(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120。
  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年限,是指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之月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和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年限。提前退休年限中不足1年的月数,除以12折算为年计算。
  三、办理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按我厅《关于调整2000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计发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13号)第三条 的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并可以按国家和省有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的调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再重新计算。
  四、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时,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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